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及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我校当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七)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参评学年,全学年的智育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需达到班级前30%(含30%),且无不及格、补考、重修科目。
第三章 评审与程序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八条 各学院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核,经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后,确定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推荐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报学生处。
第九条 学生处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材料,学校召开国家奖学金评审会议,并将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经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学校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省教育厅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批复意见后,学校一次性足额将奖学金直接打入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学生获奖情况将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如发现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有严重违纪违规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及时上报省教育厅,申请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得截留、挤占、挪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督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黑龙江八一农垦大 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农垦校发〔2021〕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