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了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教学保障科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统一管理工作;各院实验中心主任负责本单位管理工作,各实验室还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试用学校事业经费、基建经费、科研费、实验室收入及其它收入资金购置或转让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分档与管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分档
1、单价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为固定资产、单价虽不足800元,但列入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同品种、同规格者,亦列入固定资产。
2、单价不满8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非易损毁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为低值设备,低值设备由使用单位入账。
3、单价在五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单价不满五万元,但国内比较稀缺的仪器设备,以及原国家教委指定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均属大型、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
1、仪器设备所有权属于学校。实践教学科对学校教学用仪器负有调拨管理的全部职责。
2、各实验中心主任负责本系统内仪器设备的领取、安装、调试、保管和维护工作,建立、掌握固定资产账、卡,做到账、卡、物相符、各实验室主任有权在本系统范围内调配仪器设备,但无权对外处理。
3、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如实反映所管仪器的数量,质量变动情况。每年核对账、卡、物是否相符。如有人员变动,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方可离任。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六条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的购置方式。
第七条 各实验室应制定出年度申购计划(包括自制计划)。重点应放在现在课程所需要设备的补充和更新上,避免重复购置。
五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稀缺设备由申购单位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学院与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五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由院主管领导以及实验室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章 保管维护 使用 报废
第八条 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日常维护工作,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质与要求,做好防尘,防潮等预防工作。加强安全意识,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电、防水工作。各实验室应定时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率,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应及时修理,要建立维修技术档案,本单位技术力量无法承担者向教学保障科提出修理申请,经教学保障科检查,核算后落实承修单位。
第九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在办理调出,退休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到学院办理仪器设备清点交接手续。
第十条 各单位的仪器设备借入与借出,必须严格履行借用手续,设专册登记。仪器设备出借过程中出现损坏丢失等,由经办人负责赔偿其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实验室闲置、积压的仪器设备、经院(部)审查确定后报保障科,进行调剂处理。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由实验室提出申请,详细填写报废理由,由教务处组织鉴定小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写出鉴定意见,报请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废。